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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些符号或者是字词、语境、主题、效果或结果,或者是法律的精神或理由"⒀。

在上节提到的第三类"法官后语"样本,"小鹏,阿姨知道,你是个好孩子……"中,可看到类似的语境。就此言,本文使用的经验材料大体已被他人使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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反对"法官后语"者,包括支持者,可认为即使存在需求互动,依然能按确定不疑的判决书及"附带"、法官角色及司法等原理予以抑制,或给与支持。摘要: 判决书"附带",尤其是中国基层司法实践中的"法官后语",折射了关于判决书定义、功能,及法官角色和更宏大的司法的理论复杂,需深入辨析。尝试推进,是期待切开复杂的历史、现实层面,在变迁和各种互动关系的背景中,分析某个对象,如关于判决书及其"附带"的一个现有概念,如何具有自己的边界,进一步,认识此边界可能带来的局限,从而分析新的概念理解如何可能益于实践。[8]此理念,参阅 Richard A. Posner,"What Has Pragmatism to Offer Law",Pragmatism in Law and Society. ed. Micharl Brint and WilliamcWeaver,Boulder:Westview Press,Inc. ,1991,pp. 35,265 - 267。司法实践者持这种观点的例子,参见张鹏:《判决书该不该有人情味:"法官后语"引发争论》,载《北京晚报》2001 年 6 月 27 日,第 4 版。

[29] 而赞同者的思路较简单。[48]而近代以来的德国法院判决书,亦特别重视学理化的阐述论证,[49]并于晚近确立"不同意见制度"。他们亦明白,运用经验并实用地理解纠纷是司法文书的另一目标,法官的任务其次在于化解。

其结果,判决书功能本身便释放出多 样化,打开局限,去除单一。虽然实质性的法律确认及判决结果至关重要,但亦需其他辅 助性的内容及文字以互映。[78]进一步,如果法官可成调解角色,接受或拒绝法官 承担其他角色的理由,必定依存于具体语境的需求,依存于参与、关注司法实践 的广泛主体的感受及其"社会约定",而非现代司法的理想类型的"法官"概念 本身。当法 官颇具公信力,或呈现难以质疑的权威,长期以来判决总令人信服,且形象已成 正面的魅力型,"法官后语"及更广泛的判决书"附带",还会展现推进性的情 形。

[6]晚近法院尝试推进实践的例子,参见施莺、顾建兵:《南通中院首推"法官寄语":让裁判文书更具人情味》,载《南通日报》2010 年 5月 25 日,第 A03 版,其中提到,法院要求试行"法官后语"制度。同样可分属第一类的样本还有一些,如"父母的养育之情是一份沉甸甸的恩情,是我们穷尽一生也难以偿还的恩情"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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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此推进,重视并积极回应被司法者和广泛司法关注者对司法的愿景,符合司法政治学的正当性理念,亦对中国现代正规司法建设有益。两者之 间有时理解、合作,更多情况下则是博弈。[72]小鹏:《"法官寄语"滋润了我荒芜的心田》,载《人民法院报》2010 年 6 月 9 日,第 1 版。[54]而现代中国一段时期,如前所述,常与近代以来的法国判决书模式相近,要求"简明扼要"。

"法官后语"实践,反映了上述两个方面的复杂关联,并展现了中国基层司法者对两者的平衡把握意识。你二人已逾不惑之年,上有古稀老人殷殷期待,下有未成家儿女翘首以盼。另一方面,后者会留意前者的不满和要求,同时提出自己的坚守或妥协。[63]又如原被告的主张及理由陈述, 从法律角度看, 某些显然可能多余, 甚至没有联系,亦可回避不论,但判决书正文,时常罗列清晰完整,法官即使可 能文字处理、 简略从要, 但依然尽力全部写出, 后再仅附之 "与本案无关" 或 "无 法律联系"等修辞。

问题是, 卷入司法实践的被司法者,及特定条件下殊为关心司法实践的司法 关注者,怎样感受、期待、设想判决书功能?其是否完全受制于法律人的理念? 当法治意识形态逐步扩展并"被信仰"时,这类被司法者及司法关注者似乎易追 随法律人,遵从上述界定,及顺应社会惯习,但考察实际,情形或许并非如此。参 见〔美〕戴维·迈尔斯:《社会心理学》(第 8 版),侯玉波、乐国安、张智勇译,人民 邮电出版社 2009 年版,第 132 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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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常看,"法官后语"实践不断展开及总被当事人接受,[23]文学化修辞的运用为重要因素。之中,透露的一个信息,则是一般司法理论的"教义"和另类司法实践的"自在",即自我生发及自我强化的"自在",其间究竟存在何种辩证的博弈关系,而这种关系,又包含了何种深意? 以中国基层司法"法官后语"为本文写作主线,另外的理由在于,相对其他"附带",如"法条附设"、"权利告知",包括"法官不同意见",其内容和意向更多面,也由此更侧重了"伦理教化"、"善劝提议"、"情感渲染"等心灵调动对理性裁判的协调意义,展现了与判决书主体部分更丰富的互动关联,即司法文书应展现更丰富的公共治理及社会关爱的内容,以延伸理性裁判的适应能力与亲和能量。

[2]现有争论,增进了人们对判决书"附带",尤其是"法官后语"的理解,亦为中国司法实践提供了参考和智识。后语撰写者的确 繁忙,甚至颇为辛劳,但其依然可有时间及能力,故问题讨论的思路应走向文本 已力行的可能效果(如是否恰提高司法效率、司法权威),及深层的是否应当。但重要的且应予关注的,则是"法官后语"实践与微观需求互动的逻辑关联。其当然知道,法官主要是理性判决,解决纠纷,但亦希 望看到法官的其他表达,如抚慰、鼓励,希望法官有如自己遇到的循循善诱的老 师、曾在媒体中见到的令人折服的贤哲、无时无刻不关心不牵挂自己的父母。福建厦门市海沧区法院郭静法官就自己撰写的"法官后语"说:"法官也有才华,也有思想、有激情和情感,也有一颗火热的心"。但在此,更重要的也需特别讨论的,是诉讼中面对法官,被司法者不仅可能 产生社会角色融合的期待,而且会产生角色融合的"提升想象"。

其写道: 原告少年丧父,被告中年丧偶,实为人间悲剧。[56]参见贺卫方:《司法的理念与制度》,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,第 193 -195、202 - 207 页,另参阅前引[45],吴承学文,第 22 - 23页,再参阅徐忠明:《众声喧哗:明清法律文化的复调叙事》,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7 年版,第 251、312 页。

换言之,"有效有益"的另外意味和"法官后语"写作的道德关爱意识,存在重要关系。司法实践者持这种观点的例子,参见张鹏:《判决书该不该有人情味:"法官后语"引发争论》,载《北京晚报》2001 年 6 月 27 日,第 4 版。

故"法官后语"会冲淡判决书的权威性,并减弱法律效力的社会感受。而 乔某因情感困惑,期待法官判决离婚,但同时也潜在期待法官给与慰籍,有如期 待心理学的情感专家或自己挚友给与心灵宽解,否则看到"法官后语",不会颇 为感动、热泪盈眶。

顺此思路,再进一步,可发觉,当阅读群体及阅读期待多 样时,不仅可能使判决书撰写者意欲的"原功能"发生变化,如提供的性别、身 份信息成为媒体和大众兴趣的焦点,像权贵、明星可为例子,而且可能使"阅读 者主观期待中" 的功能不断发生变化,如从判决书中获得法制教育转而发现如何 使判决成为谋利的工具,像已出现的、且负面的变卖判决书,及通过诉讼实现经 济交易可为例子。[22]转自小鹏:《"法官寄语"滋润了我荒芜的心田》,载《人民法院报》2010 年 6 月 9 日,第 1 版。[59]参见 Karl Llewellyn,The Common Law Tradition:Deciding Appeals. Boston:Little,Brown and Company,1960,pp. 132 -133。[61]如经人文社会科学教育获得的法理、常理。

一位普通市民曾说:不要小看短短几句话,其将促使法官不断学习,努力写出更震撼当事人心灵的优秀文字。从历史层面看, 另可作为显著例子,法官调解同样可说明法官角色能丰富的 理据。

而其背后,依然是社会约定的机制。人们如何否定,"法条附设"、"权利告知"、"法官不同意见"等不因需求互动而产生?当事人常难知道判决依据的条文具体内容,面对判决书引用的条文标号,需另查阅法条文本。

而贴近经验材料,另意味着,以往研究虽然注意了经验样本,常以经验材料为开始,但其总易概括言之,未细致分辨,且总易疏忽"法官后语"样本与其他经验材料(即社会各种生活现实)的关系。一方面, 前者会关心后者的表达和传布, 同时提出异议。

如为人熟知的里格斯诉帕尔玛(Riggs v.Palmer)案的终审判决书,其中,法官花费大量笔墨论证一个类似法学论文的观点,即立法者如能设想该案情形(继承者为获遗产谋杀被继承者,而法律对此却无明文规定),并认为有必要制定相关规定,则会毫不犹豫(此为法学界长期讨论的"假设立法者意图论")。这些当然重要,亦可拓展理论分析的背景视野,然而原有资料已需深入、重新理解,在我看,已具备理论提升的可能性。另一例子,参见富心振、许根华:《南汇区法院法官寄语教育 父子俩》,载《人民法院报》2006 年 5 月 10 日,第 4 版。[51]参见刘风景:《不同意见写进判决书的根据与方式--以日本的少数意见制为背景》,载《环球法律评论》2007 年第 2 期,第 100 页。

当"法官后语"试图用伦理内容支持法律内容,以使伦理理解支撑法律理 解,或试图用伦理内容补充法律内容,在法律内容无法或难以触及的地方,让伦 理内容发挥影响,或试图通过富情感、文学化的叙述,抚慰当事人,并使法律内 容经生动而获得亲近, "法官后语"既是判决书制作者的主动预期,又是社会各 类阅读者感受和期待的结果, 而将判决书制作者的主动预期视为对社会各类阅读 者感受和期待的回应,更适宜。[9]关于法律与文学的这一思想,参见 Gary Minda,"Law and Literature at the Century's End",9 Cardozo Studies in Law and Literature 245(1997),pp. 246 -248。

其显然意在陈述素朴的伦常义理,从亲情、生命延续和情感需要的角度,增加法律裁定正文对案件被告人的效果,将法律理解续展为道德理解。陕西同川市耀县法院在一份不准离婚的判决书后面附语: 十年修得同船渡,百年修得共枕眠。

这些普适原理,可以甚至有必要校正现实,或支撑现实。[57]参见[法]勒内·达维德:《当代主要法律体系》,漆竹生译,上海译文出版社 1984 年版,第 365 页,另见前引[53],第 355、349、465 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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